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工作部(处)文件 辽石化大学生处字[2015]第9号
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,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结合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(政府)奖学金管理办法》和我校学生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校内勤奋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,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品学兼优的本、专科在校学生。 第三条 奖励名额 根据学校每年拨付校内勤奋奖学金的额度和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本、专科在校学生人数来确定奖励名额。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校内勤奋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分两个等级,一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;二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。 第五条 评定条件 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 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 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 (四)以该学年课业第一次A考成绩为主,学年内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科目无不及格现象; (五)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。 第六条 评定原则 (一)年度内“奖奖不兼得、助助不兼得、奖助可兼得”; (二)在满足评定条件的基础上,各学院(部)根据奖励名额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,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定。 第七条 评定程序 (一)各学院(部)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(部)领导担任组长,辅导员、班主任参加的评审工作组,负责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的评定工作。 (二)学生根据评定条件,通过个人申报、民主推荐、学院(部)审核的方式,评定出获奖学生,并在本学院(部)及宿舍内公示5个工作日,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,如有异议,学生必须在公示期内实名举报,学院(部)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,超过公示期的举报,学院(部)将不予受理;公示无异议后,学院(部)将获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 (三)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审议后,将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,如有异议,必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举报形式提出,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,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受理。 第八条 附则 (一)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,原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奖励资助暂行办法》(辽石化大学生处字[2008]第7号)文件中关于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条件废止。 (二)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 |